(轉載)人民網北京10月2日電 (高清揚、薄晨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旅游糾紛典型案例。引導景區(qū)依法規(guī)范管理、游客依法維權,促進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維護旅游市場健康發(fā)展。
據了解,旅游糾紛具有民生性強、點多面廣、異地發(fā)生率高、責任主體多元等特點。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場發(fā)展迅速,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糾紛案件呈持續(xù)增長態(tài)勢。
在此次發(fā)布的朱某欣訴某旅游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中,朱某欣在參加某旅游公司“搖擺橋”項目時,該公司的工作人員搖晃橋面,朱某欣從橋上摔落、受傷。經鑒定,其損傷及目前后遺癥評定為九級傷殘。朱某欣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
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搖擺橋”項目具有危險性,某旅游公司作為項目的經營管理者,對項目參與者負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項目參與者也應當充分評估案涉項目的危險性,對自身安全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經綜合考慮,法院酌定某旅游公司對案涉事故承擔80%的責任,朱某欣對案涉事故承擔20%的責任,判決某旅游公司賠償朱某欣經濟損失共計299754.34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景區(qū)管理人員對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旅游項目應當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對于游客因參與該項目遭受損傷的,如果游客沒有明顯過錯,景區(qū)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而面對具有較高風險的項目,游客也應當提高安全意識,更加注重安全防護。如果在沒有充分準備、缺乏安全保護的情況下盲目“打卡”所謂網紅線路尤其是野生線路,容易釀成險情。對于游客私自進入未列入景區(qū)游覽范圍的區(qū)域造成自身損害的情況,景區(qū)沒有過錯的,游客應當自擔風險。
如江某衛(wèi)等訴浙江省江山市某旅游公司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購買門票私自進入景區(qū)進行危險性較強的溯溪活動,其墜亡地點遠離景區(qū)正常游覽范圍,無可通行道路或野路。
同時,溯溪系風險性較高的戶外活動,活動參與者自身應當充分認識、預判并妥善管控風險。故審理法院對其親屬要求景區(qū)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表示,該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區(qū)域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裁判規(guī)則,有助于引導戶外活動參與者樹立個人是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第一責任人意識,強化自我保護。
2024年10月02日15:05 | 來源:人民網